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282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培育一批规模大、创新能力突出、具备产业生态引领作用的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政策。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 培育营业收入1000亿级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1家, 500亿级2家, 100亿级以上10家, 50亿级以上30家。
二、认定标准
(一)龙头骨干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主技术、 自有品牌、 自控的市场网络以及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龙头骨干企业: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形成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可合并中山下属子公司营业收入计算。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 财政贡献率不低于2%, 形成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
(二)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入库标准。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按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综合排序,择优纳入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库, 培育期2年, 培育企业在库总数不超过10家。
三、扶持措施
(一)营业收入突破专项。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 60亿元、 100亿元、 150亿元、 200亿元、300亿元、 400亿元、 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 1000万元、 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4000万元、 5000万元奖励。 已获得营业收入突破奖励资金的龙头骨干企业再次获得更高档次的,按增量部分奖励。其中,奖励资金按80%比例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各有关镇街)
(二)人才专项。
1.人才激励。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 10%、20%的,对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对应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档次,分别按最高不超过企业管理人员上年度在我市个人工资薪金的5%、7%、10%给予奖励, 每人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下的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入学服务。对于龙头骨干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 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 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每2亿元增加1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责任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
(三)数字化智能化专项。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联合上下游企业搭建产业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对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最高按照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扶持。对企业使用 “数字贷”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创新发展专项。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龙头骨干企业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 50万元; 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 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 500万元。(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质量品牌专项。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水平提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龙头骨干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等单位认定“全国质量标杆”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 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 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 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用地保障专项。
龙头骨干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镇街)
(七)直通车服务。
建立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 以“马上办” “行走办”方式,用心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的困难。 (责任单位: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镇街)
四、附则
(一)龙头骨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二)扶持措施第一款营业收入突破专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 60亿元、 100亿元档次的奖励资金, 由市与区、镇街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对营业收入突破其他更高档次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可享受人才子女入学服务、用地保障和直通车服务。
(四)龙头骨干企业每年资格复审一次,连续两年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龙头骨干企业资格。
(五)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府办〔2020〕2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工信〔2020〕378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实施前已申报的企业, 涉及相关认定及扶持奖励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作者: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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