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作者: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全域旅游发展等指导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规字〔2019〕6号)和《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依法设立、保障重点、扶优做强、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为总体目标。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培育一批具备潜力的领军型文化旅游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融合发展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旅游产业领域渗透,持续夯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础;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推动旅游产品实现高丰度、广覆盖;健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文化旅游品牌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发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流程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同步进行,实行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二)组织预算编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镇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翠亨新区由主管文化旅游产业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按照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做好申报项目的实地核查以及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扶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市重点文旅项目。

第十条 扶持范围:

(一)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承载大湾区文化旅游产业辐射和外溢的重点项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参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项目;

(二)扶持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三)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推动知名文旅产业龙头企业、大型文旅综合项目落户中山;

(四)支持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生产设备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的文旅项目;扶持“文旅+科技、体育、健康”应用新模式、新业态的项目;

(五)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动漫游戏设计、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新媒体融合及优秀影视产品生产发行;

(六)支持体现中山文化特色,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竞争力,具有区域品牌影响力的文化旅游会展项目;支持推动文旅产业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以及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重点项目;

(七)扶持通过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有效拉动我市文化旅游消费的项目;支持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过夜奖补项目;

(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推动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加快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九)支持文化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新业态旅游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和旅游品牌建设。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达到贴息条件,通过专项资金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的文旅项目。

(二)项目补贴:规上限上文旅企业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省、市重点文旅项目。

(三)奖补:

1、文旅产业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

2、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在上一年或本年引入并投产使用的先进设备;

3、上一年或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园区(基地);

4、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5、新业态旅游项目,乡村旅游项目,旅游品牌建设;

6、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游览参观一个及以上收费景点,并入住中山市辖区内酒店(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酒店)。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如下信息:

(一)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

(二)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分配方法、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明细及金额、分配对象等;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资金使用用途、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红黑榜制度,对进入黑榜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供资金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文化产业扶持)》《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旅游产业扶持)》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验收、公示等程序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中文广新通告〔2018〕1号)、《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旅通〔2020〕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化产业扶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规字〔2019〕6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产业扶持方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补贴优质文化项目,扶持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文化企业,奖补符合条件的项目,重点扶持一批高融合性、带动性、引领性的项目,培育一批具备潜力的领军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市重点项目。

第五条 扶持方式:

(一)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补三种扶持方式。

(二)项目补贴分重点项目补贴及一般项目补贴,一般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重点项目可采用事中和事后相结合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和奖补项目采取事后扶持方式。

(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扶持方式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不得多项申报。

(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前告知。

(五)当年的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原则上只对上年及当年完成的项目进行扶持;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含一年)。

(六)如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不足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标准分配资金,则按相应比例进行扶持。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承载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产业辐射和外溢重点项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参与两地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项目;

(二)支持文化企业开发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推动知名文旅产业龙头企业、大型文旅综合项目落户中山;

(四)支持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生产设备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的文旅项目;扶持“文化+旅游、科技、体育、健康”应用新模式、新业态的项目;

(五)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动漫游戏设计、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新媒体融合及优秀影视产品生产发行;

(六)支持体现中山文化特色,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具有区域品牌影响力的文化会展项目;支持推动文化产业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以及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重点项目;

(七)扶持通过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有效拉动我市文化消费的项目;

(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推动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加快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第七条 扶持内容、标准:

(一)贷款贴息:支持规上限上文化企业通过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贷款额在8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市场前景良好的文化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35%进行补贴,且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照月均贷款余额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2%,每间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项目补贴:

1、支持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经济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补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企业所申报项目投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支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对市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对省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三)奖补:

1、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支持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对规上文化制造类企业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引入并投产使用先进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万元。

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一次性奖补。


第三章  申报、分配及使用

第八条 实施步骤:

(一)发布申报信息。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各镇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在申报资料上说明现场审核情况,出具申报意见。

(二)项目收集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申报材料初步审查申报单位行业代码及申报信息,形成下一阶段评审的备选名单。

(三)审核申报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情况开展书面材料及实地抽查复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补贴及奖补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入围项目及扶持等级;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项目。

(四)验收。

1、事后项目。对通过评审的事后项目开展验收。

2、事中项目。通过评审的事中项目,按照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开展的动态监管工作;按申报计划进度,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阶段组织开展验收。

3、贷款贴息。由验收组财务类专家对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资料进行验收。

4.奖补。对通过评审的奖补项目开展验收。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工作流程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名单核对及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核对及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及奖补项目评审情况、贷款贴息审核情况和验收工作情况、拟扶持项目名单及拟扶持金额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

1、事后项目。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按程序履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2、事中项目按申报计划进度完成且通过阶段验收后,按程序拨付本阶段所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评审方式:

(一)项目补贴及奖补。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由专家组评审并按照规定确定扶持等级。专家组包括3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类专家及2名经济类专家共7名成员组成,且应来自于不同单位,与项目单位无利害关系。

(二)贷款贴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家的产生:

(一)评审及验收专家的产生按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办法》(中财规字[2018]3号)的要求抽取,遵循条件统一、分类设置、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二)抽取过程须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内设监督机构或派驻的纪检监察组监督下进行;

(三)抽取过程记录备案,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的产生:

(一)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备选名单从广东省电子化采购平台上注册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中选取;

(二)产生方式为随机选取,抽取过程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申报方式: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纸质资料填报及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一)项目单位填写纸质申报资料并提交属地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意见;

(二)获得属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填报及上传申报资料;

(三)通过网上初审的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四)已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则需先注册单位信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项目单位应按《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等。

(三)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支出标准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严禁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须规范财务审批、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专项资金原始凭证等附件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批准用途基本一致。

(五)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备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扶持:

(一)属于未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贷款贴息及奖补项目的;

(二)属于项目建设完成后未通过验收的事中项目的;

(三)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审计或验收材料的;

(四)按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项目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红黑榜制度,对进入黑榜的企业进行限制或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旅游产业扶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和《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产业扶持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  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推动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进展,旅游产业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结构良好,旅游产品丰度高、覆盖面广。提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成效,“以大旅游、大产业”的视野,优化提升旅游要素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实现旅游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发展民宿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不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旅健全游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旅游品牌建设,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须在我市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四)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项目单位违反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包括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

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及现有乡村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旅游项目。

(四)民宿项目。

包括民宿经营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民宿特色村、品质和特色突出的旅游民宿、网络人气最高的旅游民宿。

(五)旅游品牌建设。

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

(六)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在中山过夜项目。

指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游览参观一个及以上收费景点,并入住中山市辖区内酒店(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酒店)的项目。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标准的,单个项目一次性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非标住宿如自驾车营地等,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三)乡村旅游项目。

乡村旅游项目获得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的,按照旅游品牌建设扶持标准执行。

其它乡村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景区旅游标识、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达到相当于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民宿项目。

1、鼓励民宿经营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每年组织专家、网民和市民考察团,对品质和特色突出(注重流量、效益的精品民宿文化)的民宿经营户进行实地考评,对全市前3 名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鼓励打造民宿特色村。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 家以上,具备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集体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须用于辖区内民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学习和公共宣传等方面。村自收到扶持资金后,须在12 个月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凭证。

(五)旅游品牌建设。

1、旅游景区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A级的景区,给予差额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级别的度假区,给予差额奖补。

2、酒店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励。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旅行社品牌建设。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5、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过夜项目。

1、对组织接待游客到中山过夜,并游览1个以上(含1个)收费景点,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4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5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2、对单次组织游客300人以上(含300人)到我市过夜,并游览1个以上(含1个)收费景点,按过夜游客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10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第三章  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民宿类、乡村旅游类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向属地镇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2、项目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申请程序。

1、经属地镇街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后,由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类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民宿类、乡村旅游类(以下简称“旅游重点项目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游公共设施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申请表》,提交达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或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证明(企业资金、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资料等)。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须增加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民宿特色村填写申请表和经营民宿单位营业执照和民宿登记。申请品质和特色突出民宿填写申请表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二)申报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获认定品牌或称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申报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申报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行社过夜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度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包括接待时间、人数、天数、入住酒店名称和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和电话、电子导游证号等);  

3、收费景点门票有关付费凭证(需注明游览人数、单价和总价);

4、酒店发票和结算单复印件。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1、旅游重点项目类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

(2)组织评审。

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安排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2、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3、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项目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扶持名单。

(二)拟定项目。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扶持名单进行研究决定,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

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公告。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获得扶持后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暂停支付扶持资金或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限制项目单位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终止项目的;

(三)项目扶持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的;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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