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作者: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中商务规字〔 〕 号

中山市商务局文件

中商务交字〔2021〕1 号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商协会及企业: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如有问题请径

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760-89892892)。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1 年 1 月 7 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

品牌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在中山

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

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中府办〔 〕 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中府〔 〕 号)、《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商务财字〔 〕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

理资金拨付手续、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

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

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行

业商协会。

第四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举办展览项目

对在中山市内展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展

期不少于 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

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的举办单位予以扶持。

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 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

按参展商类别扶持

( )展览净面积和参展商数量不低于上届展览规模且市外参展

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的,给予举办单位 万元

的扶持。

(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参展的,按参

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 万元。

( )境外企业参展的,按参展企业数量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

持标准为每家参展企业 万元。

扶持上限

每个展览项目举办一届,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

元;同一展览项目举办多届,举办单位可获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

过 万元;每个举办单位举办多个展览项目的,年度累计可获扶

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

(二)引进展览项目

举办单位引进拥有获全球展览业协会( )认证展览项目的

展览机构在本市举办展览,展览净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特装

展位面积不低于展览净面积的 且中山市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

于参展企业总数量的 ,该类展览项目除按照第四条第(一)款

“举办展览项目”规定给予举办单位扶持外,另一次性给予举办单

位 万元的扶持。

(三)举办会议

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世界 强或中国 强

企业牵头,在我市举办的会期不少于 天、参会人数不少于 人

(其中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 )且未使用财政资金

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实付会场租金 的扶持;参会人员在

中山住宿房间数量达每晚 间或以上的,按每晚每间 元标准

给予会议举办单位扶持。

每个会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同一举办

单位可获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展览期间举办的会议活动

适用该项扶持,举办单位同时申报展览项目及会议活动的,合计扶

持金额不超过本文第四条第(一)款第 项所述扶持上限。

(四)会展认证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 )认证的本市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

给予一次性扶持 万元;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统计

的本市会议项目的举办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 万元。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 )和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

会员资格的会展机构,给予实际缴纳入会费及年费 的扶持。

(五)会展培训

对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

际会展组织或与获上述组织认证的机构合作在我市举办未使用财

政资金的会展人才培训,按实付培训场地租赁费用和讲师的交通

费、住宿费的 80%予以扶持,每个培训项目的举办单位可获扶持金

额不超过 5 万元。

(六)参加境内展览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

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展

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 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

域宣传标识。

展位费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 给予参展企业扶持。

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每家参展企业

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 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

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特装费扶持(仅适用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展览的参展企业)。

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 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

于 元 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展览、会议、会展培训以及境内参展项目需在活动开展前

至少 天向市商务局报备相关情况,未经报备的项目不纳入扶持范

围。

第六条 市商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

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项目进行

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在市

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 天。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

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

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九条 扶持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

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活动出现重大事故或违反国家、省或市对展览、会议等

活动的管理规定的;

(五)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

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令其退还有关财政资

金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 年内限制其专项资金申报资

格。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

商务交字〔 〕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发生的项目,

按照《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中商务交字〔 〕 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商务局 2021 年1 月7 日印发

服务精选
暂无相关数据
服务案例
  • 全部
  • 技术转移
  • 知识产权分析认定
  • 知识产权
暂无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