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机构: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2-09 22:02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修订了《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
1.《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 2月9日
(联系人:刘月婷 联系电话:88329267 邮箱:8329267@163.com)
相关附件
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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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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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字〔2022〕16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的通知》(中府函〔2022〕39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完善研发条件,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提升创新能力,产出创新成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与调整,绩效目标设定,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第七条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3-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九条资助对象及标准:(一)高新区认定补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二)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标准:1.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3.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各类国家级、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支持经费的,按国家、省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补助标准:支持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自主引进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特色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镇街研发经费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对镇街给予后补助支持,同一科研机构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4-第十条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情况确定。第四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过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第十五条纳入“免申即享”事项的,按照“免申即享”工作流程和制度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5-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三)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无合理解释,同一项目成果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第十九条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45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作者:中山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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