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部分政策内容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3〕2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23 浏览次数:664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工作部署(便函〔2022〕4095号),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政策已由试点阶段转至延续阶段。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择优扶持一批智能化、数字化协同创新项目,现对《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实施方案》(中工信〔2020〕216号)、《中山市开展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操作流程》(中工信〔2020〕224号)及《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指引》(中工信〔2021〕70号)等文件内容修订如下:
一、政策实施目标由“推动中山300家以上企业实施智能化转型升级”调整为“推动中山300家以上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其中重点资助50个以上智能化、数字化水平较高的协同创新项目”。
二、政策奖补比例由“对通过验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按照购买设备合同和发票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事后奖补(其中省级资金奖补20%、市级资金奖补10%)。当年单户企业获省、市两级资金补助总额(不含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调整为“对通过完工验收和水平评测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按照购买设备发票及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择优给予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获得资金补助总额(不含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三、有担保贷款需求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粤财)按相应规定和流程自愿办理,不再作为项目验收必要条件。通过完工验收和水平评测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可获得上述担保费用补贴(按照不高于年化1.5%的比例,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金额)。
四、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除按《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提供验收申请资料外,另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系统(https://zjtx.miit.gov.cn)完成在线自评,并提交评级结果及相应佐证材料。
五、产业链协同创新政策将于2023年12月到期,未能在政策有效期内完工验收的项目将不再享受协同创新专题支持,相关项目可转至其它政策并按相应要求进行申报。
六、中山市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联合会委托服务期限已满,后续不再负责项目审核工作;产业链协同创新智能制造供应商并入中山市数字化智能化供给资源池统一管理,各智能制造供应商需持续为项目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及服务支持,保障相关协同创新项目按计划完工验收。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雷春华、李宗哲,电话:88334525)
关于调整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部分政策内容的通知
作者: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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